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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逾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復議機關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機關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復議機關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改變行政復議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壹、如何處理被申請人不執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決定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對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作出的判斷和處理。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拒不執行的,被申請人將受到處罰。

二、什麽情況下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行政機關對所屬人員或者基於內部行政關系作出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對於這些決定,當事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提出上訴。

2、經行政調解或其他方式處理的民事糾紛,民事糾紛當事人可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如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

4.行政機關對不特定對象可以重復適用的規定;

5.非強制性行政指導;

6.拒絕重復處理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出的投訴;

7、行政機關處理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

8.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

被申請人逾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或者不履行最終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壹)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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