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1.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容不符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予以賠償。
2.企業與用戶沒有約定賠償的,對保價快件(郵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未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賠償。
申通快遞保險條款:
1.根據快件的重要性、易損性或珍貴性,寄件人可以選擇有保險或無保險的快遞服務品種。
2.寄件人特別聲明,保價快遞實際價值不超過人民幣20000元。
3、選擇保價服務品種,保價費按保額的2‰收取。快件毀損、滅失的,快遞服務單位應當在約定的保價範圍內賠償實際損失;賠償不足保險價值的,可按比例退還保險費用。超過寄件人申報價值的雙方另行簽訂書面合同。
申通快遞非保價條款:
寄件人確認快件價值在人民幣500元以內的,快遞服務單位應當在該價值以內按照實際價值賠償。
擴展數據:
1,申通郵寄對賬單
寄件人選擇、確認、申報、保價的快件價值不僅指快件本身的價值,還包括但不限於快件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直接或間接利益或特殊商業利益。對於有償的快件,快遞服務單位應當免收或者退還快件服務費。
2.快遞服務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依法收寄快件,按照約定提供安全、及時的快遞服務;核對寄件人的身份證明;當場驗視快件;不收寄禁止寄遞和拒絕驗視的快件;自郵件發出之日起壹年內向寄件人提供查詢服務。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
申通快遞官網-快遞服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