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換領居民身份證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已申領第壹代居民身份證並首次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2.市外新居民需要換領身份證;
3、已申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變更或更正的;
4.證書損壞;
5.過期。
第壹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內容如下:
1.年滿16周歲的公民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時,攜帶戶口簿到當地派出所或辦證中心辦理。
未滿16周歲的公民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時,應當攜帶戶口簿,由監護人陪同申領。監護人壹般需要提供身份證明(如果公民和監護人不在同壹個戶口本或者監護人不是戶主,還需要提供監護證明,比如出生證明),並當場與未滿16周歲的公民合影,保證未滿16周歲公民身份的準確性。因現場采集人像、指紋信息需要,不允許監護人16周歲以下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必須監護人和本人同時在場才能申領;
2、所在戶籍窗口打印《人口信息檢查表》,核對人口信息;
3、人口信息無誤後,受理窗口采集人像、指紋,然後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4、申請人或監護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領取《居民身份證證》;
5.收到領證通知後,本人持《居民身份證領取證》到指定地點領取。申請人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自願申請郵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