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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全賢代理律師事務所

法律客觀性:

壹、風險代理的含義風險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贏官司,支付律師代理費。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壹種特殊的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不預先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完畢後,委托人將執行到位的債權的壹定比例支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失敗,代理人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執行到位,委托人會按照約定的高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都有壹定的風險,所以稱為風險代理。風險代理分為部分風險代理和全部風險代理:前期支付壹定的基本律師費後,根據結果按比例支付律師費,低於上述全部風險代理。全險代理: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與律師協商確定。壹般會根據案件結果按比例收取,壹般不超過合同金額的30%。二、哪些案件不能由律所進行風險代理?律師事務所在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委托人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可以收取風險代理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二)要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第十二條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群體訴訟案件中實施風險代理費。第十三條風險代理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風險代理費用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0%。在我們的生活中,比如在拆遷或者私人操作的過程中,遇到強制執行或者不合理處理的情況需要申訴,而法律知識我們自己又無法識別。我們需要咨詢專業律師。律所有哪些案件不能風險代理,尤其是婚姻或遺囑,是常見的民事案件。我們如何處理這些情況?具體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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