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擔保是指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行為,也稱特別擔保。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九條相對人基於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公開披露的擔保事項信息與上市公司訂立擔保合同,相對人主張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有效,上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國內上市公司屬於上市公司,涉及眾多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為了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國內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義務,擔保也是必須披露的內容。國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規定沒有得到落實;壹方面,境內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不僅要依據《公司法》第16條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還要公開披露。
2.債權人僅基於披露的信息與境內上市公司簽訂擔保合同的,人民法院也認定擔保有效,由境內上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另壹方面,即使境內上市公司已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對擔保事項作出決議,債權人未根據境內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對外擔保信息簽訂擔保合同,人民法院也應當認為該擔保合同對境內上市公司不發生效力。此時,公司無需承擔擔保責任或其他賠償責任。
3.在非關聯擔保中,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擔保。根據《公司法》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公司章程中規定了決議由股東會作出還是由董事會作出。對於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均為適當的決議。但章程規定非關聯擔保由公司股東會決定的除外。未審查公司章程,債權人對公司董事會出具的決議的認可不構成善意相對人,公司擔保不具有擔保法上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