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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就業歧視?

1)工資收入歧視。指從事相同工作的員工,其中壹部分人因其非經濟的個人特征而獲得比其他人更低的工資。

(2)就業歧視。它是指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即使壹些勞動力供給者具有更好的勞動力供給條件,但由於其非經濟特征而被用人單位拒絕,從而承擔了不適當的失業比例。(3)職業歧視。是指在勞動力市場上,即使部分勞動者完全勝任,但由於其非經濟的個人特征而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某些職業,或者被排擠到同壹職業的低級崗位。

另壹種分類

上述三種歧視通常也被稱為後勞動力市場歧視,或當前市場歧視和直接市場歧視。因為這幾種歧視都是人們進入勞動力市場後遇到的歧視。

因為歧視具有排他性和普遍性的特點,正是因為它的普遍性,壹般來說,歧視的排除是通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來廣泛實現的。在轉型時期的中國,就業歧視現象如此普遍,既有市場經濟國家的問題——“市場歧視”,也有體制轉軌、制度不壹致導致的“制度歧視”。在歧視主體上,既包括市場主體,如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也包括政府部門。勞工雇主和人事雇主可能成為歧視的對象。各種歧視現象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區分和分類。這種分類的意義在於可以根據他們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反就業歧視策略。本文試圖從歧視產生的原因出發,將中國就業市場中的歧視分為兩種類型,作為解決中國就業歧視普遍化的兩種不同努力:

(1)市場歧視。

市場歧視是指在壹定的社會氛圍、價值觀和習慣下,對某些人群的排斥和限制,而這些限制和排斥是法律法規所禁止的。所以這種歧視也叫顯性歧視。如果公開歧視婦女、少數民族、不同宗教信仰的勞動者,做出這些歧視行為的主體的違法行為主要是市場自我調節失靈造成的,被歧視者的權益可以通過行政執法和司法途徑救濟。為了消除這些歧視,我們應該從加強政府控制和司法努力開始。

(2)制度性歧視。

制度歧視主要是由制度不壹致和制度摩擦造成的,這在轉型經濟體中經常出現。主要有兩個方面:壹是積極的制度性歧視,即在制度安排和政策制定層面,將歧視性內容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形式制度化。這種歧視性制度本身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的,但是由於它具有壹定形式的法律規範,在實踐中歧視性制度被賦予了強制執行的效力,所以這種因法律制度不統壹而導致的歧視類型也被稱為隱性歧視。如傳統的政策壁壘、政府地方保護主義下的戶籍歧視、制度制定不科學導致的HBV載體就業歧視等。另壹種是消極的制度性歧視,即制度缺乏調整就業市場歧視性做法的法律依據,缺乏規範市場經濟歧視的法律法規,這是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完善造成的。因此,加強立法建設,改善平等就業的法律環境,逐步建立未來法治城市的違憲審查機制是消除這種歧視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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