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原則來自德國法律。他們認為,買賣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與所有權轉移之間的區別不是人為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無論物權變動的原因是什麽,原因的成立和物權變動都不是壹個法律事實,而是分為兩個法律事實。在原因行為中,當事人享有債權法中的權利,承擔債權法中的義務;在結果行為中,當事人完成了物權的變更,使物權產生排他的後果。區分原則的關鍵問題在於,債法中的意思表示不能引起物權法的變動,必須依照物權法的規定進行變動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區別原則的基本含義。采用區分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第壹,在物權變動中,區分原則應當區分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即處分行為)。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是債法上的意思表示,不壹定引起物權變動的結果。理由是,物的處分行為在原因行為發生時並不存在,以後也不壹定能實現,但無論如何,債權的表示意味著合同的成立。?
第二,物權變動原因行為的成立,不是以物權變動作為必要要件來判斷,而是以其本身的要件來判斷,而不是以物權變動是否成立來判斷。因此,登記行為不是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而是物權公示的重要要件。合同生效取決於合同法的規定,登記並不表明合同生效。?
第三,物權變動具有公示性,物權變動的效力由法律規定的公示方式決定,即動產交付和不動產登記是必要條件,不能認為基礎關系或者因果關系的成立和生效必然導致物權變動。為了產生產權變動的結果,有必要對產權變動進行公示。物權變動的實現只有在物權變動公示的情況下才能實現。動產不交付、不動產不登記而合同生效的,權利人只取得請求交付的權利,即債權法上的權利,而不取得對財產的支配權。?
實施區別原則的宣傳效果。1.產權公示的壹般含義和方式。公示是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首先,物權變動的基本程序必須公示。同時也是物權變動的確認依據,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和消滅必須如此。這壹要求是為了使財產所有者取得對財產權利的絕對支配權。公示的方式是壹樣的,不動產要登記,動產要交付;同時,占有也是動產的公示之壹,具有權利推定的功能。?
2.公示的法律效力。公示有三個作用:第壹是決定物權變動能否生效。第二是權利正確推定的有效性。登記意味著登記權的存在。從法律上講,登記權與實際權利是壹致的,但客觀上可能存在不壹致。盡管如此,只要進行了登記,權利的真實性就得到確認。三是商譽保護和風險告知。相信物權變動的公示,即使是無權處分,只要受讓人善意取得,相信不動產登記簿,也會確認其所有權,從而更好地保護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