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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管理權限?

法理分析:行政權是指行政主體在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時所擁有和行使的特定國家行政權力。行政職權的具體內容包括:行政立法權、行政指揮權、行政決定權、行政檢查監督權、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行政裁決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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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任何組織的行政權力都是法定的,而不是自我設定的。也就是說,行政主體必須通過合法途徑擁有或行使行政權力,否則不成立。

2.公益。行政權的占有和行使旨在謀求和保護國家、集體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同時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必須符合法定的公共目的和範圍。

3.特異性。行政職權的所有權在主體上具有排他性,即只屬於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不具有行政職權,受委托的組織只能代為行使。

4.國家意誌。雖然行政職權的行使不可避免地會摻雜壹些個人因素,但行政職權的性質和內容本身就是國家意誌的體現,而不是個人意誌。

5.單邊的。行政職權的行使是行政主體單方面的表示行為,而不是雙方的行為(行政合同除外)。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取決於自己的判斷,而不是取決於相對人的意誌。

6.強制性的。行政職權的行使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國家強制力具有直接支配相對人的強制指揮權,即可以通過行政職權的行使,強制或禁止相對人做出某種行為、實施某種活動。

7.不可替代性。行政權力不僅體現了法律的主導地位,也包含了法律的義務要求。實際上是職權與義務的統壹,因此行政主體所擁有的行政職權不得隨意轉讓或放棄。

8.優越性。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相對於行政相對人處於優越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行政優先權和行政受益權,是壹種特殊的法律保障和物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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