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律關系中法律地位的不同,教育法規定了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三種主要方式,即行政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1.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構成行政違法的消極法律後果。我國現行教育法相當壹部分以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為壹方,調整教育活動中的行政關系,具有行政法的屬性,違反教育法的行為具有行政違法性,因此行政法律責任是違反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法律責任。
根據相關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兩種: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1)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違法的工作人員,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采取的紀律措施。
根據1957頒布的《國務院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給予紀律處分:
A.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決議、命令、規章制度的;
B.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C.違反民主集中制,不服從上級決定和命令,壓制批評,打擊報復的;
D.弄虛作假,欺騙組織;
E.挑起事端,破壞團結;
F.失去立場,包庇壞人;
G.貪汙和盜竊國家財產;
H.浪費國有資產,損害公共財政;
壹、濫用職權,侵害人民利益,損害國家機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
J.泄露國家秘密的;
K.腐化墮落,損害國家機關威信的;
長度其他違反國家紀律的行為。
行政處分的具體方式包括以下幾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
(二)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特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其他組織對違反特定行政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當事人給予的紀律處分和制裁措施。它是特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其他組織管理和履行維護公共秩序職能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包括以下含義:
A.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的行為。這使得它不同於民事懲罰和刑事懲罰。因為刑事處罰和民事處罰都是人民法院做出的。
雖然行政處罰是由行政機關作出的,但並不是所有的機關都有行政處罰權。行政處罰是壹種權力。只有依據法律法規具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才能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