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罪名為:走私武器彈藥、走私核材料、走私假幣、走私文物、走私貴金屬、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走私淫穢物品、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走私固體廢物。
刑法
第壹百五十壹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文物、國家禁止走私的金銀等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走私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珍貴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展數據
走私犯罪案件:
被告人張某等人欲通過進出境快件運輸、報關等方式實施走私活動。張某以自己出資的物流公司為平臺,從事進口快遞運輸、報關業務,采取虛報貿易性質、貨物信息等手段逃避海關監管檢查;
為賺取“含稅”費用差額,以明顯低於正常貨物進口應納稅額的“含稅”價格,承包貨物代理商進口手表和機芯,達到走私目的。
涉案貨物在貴陽通關,走私貨物231345.047公斤,貨值135994556.25元,其中偷稅4772.59元,偷逃進口增值稅1816544。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為牟取非法利益,無視國家關於快件進出境的有關規定,違反海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稅款人民幣18121625.58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被告人張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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