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種類
1,個人懲罰
人身刑又稱自由刑,是指特定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行為人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人身處罰主要指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
(1)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是特定行政主體依法在短時間內剝奪或者限制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2)勞動教養。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或犯罪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實施的壹種懲罰改造措施。
2、行為懲罰
行為懲罰又稱能力懲罰,是指行政主體限制或剝奪違反者特定行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繼人身處罰之後的更為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
(1)責令停產停業。這是行政主體對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措施。它直接剝奪了生產經營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僅適用於有嚴重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
(二)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撤銷或者暫時扣留違法行為人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的憑證。目的是取消或暫時中止被處罰人的某種資格,剝奪或限制某種特許經營權的權利。
3.財產罰款
財產刑是指行政主體依法給予剝奪行為人財產權利的處罰形式。這是最廣泛使用的行政處罰。
(1)好吧。是指行政主體強制行為人承擔壹定的金錢給付義務,要求行為人在壹定期限內給付壹定數額的金錢。
(2)沒收財產(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是指行政主體將違法所得、包括違禁品在內的非法財產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收歸國有的處罰方式。
4.申請處罰
訓誡處分又稱精神處分、名譽處分,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給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譴責和警醒。它是壹種損害違法者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利益的懲罰。
(1)警告。指行政主體對違法者的警告或譴責。
(2)通報批評。它是壹種在榮譽或信譽上對違法者的懲戒措施。通報批評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在壹定程度上公開。
綜上所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壹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警告和罰款不足以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