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起草審計法規,制定審計政策,制定審計條例、審計標準和準則並監督實施。(三)向國務院總理提交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年度審計結果報告。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權限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五)按規定由審計署實施審計監督的省部級領導幹部和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國家財政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以及其他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具體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國家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財務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其他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應當對前款所列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政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並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第四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年度報告。審計報告應當重點審計預算執行情況。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報告指出的問題的整改和處理結果。
第五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六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