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名單信息通報有關政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失信被執行人。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知征信機構,征信機構應當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