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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是如何造成的?

首先,失去信任的原因如下:

(壹)缺乏道德意識和不誠信

(B)缺乏誠信和關註

(三)缺乏法律意識和法律無知

(D)缺乏誠信和關註

(五)當事人主觀意識想償還債務但無經濟實力償還的。

(六)有償還債務能力,但惡意欠債不還等。

通過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的學習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約束失信者,再教育社會公德。不得越過道德底線,賠償不誠信造成的損失,並給予壹定的處罰。

二、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實施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申報制度。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是兩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抗拒執行,或者有多次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至三年。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積極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第三,失信被執行人的後果如下:

1.被執行人限制其貸款、融資等金融活動,降低信用卡額度;

2.降低其信用等級,限制其守信和合同評審資格;

3.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鐵路部門不賣給他火車票,民航部門不賣給他機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壹條第(壹)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壹)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

(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三)被執行人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不屬於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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