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只對故意殺人、強奸、搶劫、販賣毒品等八個罪名負刑事責任。未滿14周歲的,不負刑事責任。
第壹,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14周歲以下的人完全不負責任。
壹般來說,14歲以下的人還處於嬰兒期,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所以法律規定,對於14周歲以下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必要時,可以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依法予以管教。
第二,相對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為相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也稱相對無刑事責任階段。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已經獲得壹定的辨別是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為的能力,即對某些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壹定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們對自己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即“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第三,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16周歲者,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因為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身體和智力都得到了發展,掌握了壹定的社會知識,是非觀念和法制觀念也有了壹定程度的成長,普遍能夠按照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規範的要求進行自我約束,所以已經具備了刑法意義上的基本的行為辨認和行為控制能力。因此,我國刑法承認已滿16周歲的人可以構成刑法上的壹切犯罪,並要求其對本國刑法所禁止的壹切危害行為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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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17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