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實習期間出了事故誰負責?

實習期間出了事故誰負責?

法律分析: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學校和用人單位應對實習生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學校與用人單位事先有責任分擔的約定,雙方可以按照約定分擔責任,但該約定不能構成任何壹方對實習生傷害的免責。在這種法律關系中,實習生同時與學校和用人單位存在法律關系:學校作為實習活動的老師、監護人和指揮者,應當預見實習生在實習工作中不可避免和可能出現的風險,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作為實習生工作條件的提供者、工作安排的指揮者和某種程度勞動成果的獲得者,應當為實習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條件,並在實習生工作中受到傷害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 上一篇:起訴後可以立即凍結對方賬戶嗎?
  • 下一篇:網絡招聘被騙,網絡平臺有責任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