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場所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周邊倉庫地址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更後10個工作日內向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發現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的,應當審查決定立案。指定專人負責立案工作,及時組織調查取證,並回避與當事人有密切關系的人員。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在調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的解釋,並做好記錄。執法人員保守相關秘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九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依法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倡導健康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進行公益性宣傳,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第十五條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技術機構應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確保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提交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采集樣品和收集相關數據。樣品的收集應按市場價格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