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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勞動法關於加班每天不超過幾個小時的規定。

《勞動法》規定,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加班算加班,加班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正常加班按1.5計算,周末加班按2倍計算。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擴展數據加班費是將加班時間乘以各單位的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但從《勞動法》第44條只能知道加班相對於正常工資的“倍數”。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時,應當按照工資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但沒有規定單位工資標準(日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這也是壹些用人單位任意克扣、少發勞動者加班工資的根源。這是《深圳市職工工資支付規定》明確規定加班工資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標準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的標準計算的壹點。因此,我國也應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防止用人單位利用法律的不完善,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班次工資的計算公式是1。延長時間的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1.5×加班時間2。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加班。綜上,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每日工作時間最高不得超過八小時,超過部分按加班處理。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也有嚴格的公式。壹般來說,加班費等於日平均工資乘以相應的加班時間,無論是正式工還是臨時工,工資和休息日都應該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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