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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吸毒,警察需要通知單位嗎?

2015公安部、最高檢、最高法、安全部發布關於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受到刑事處罰告知所在單位制度的通知。

要求在抓到涉嫌違法犯罪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

擴展數據:

在對他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刑事處罰的時候,不僅要照常通知家屬,還要通知所在單位。有兩點需要註意,壹是時間,二是文件形式。

壹、需要關註的時間:5日、10日。

這包括拿和舉。即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役或者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五日內通知其所屬單位。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應當在釋放後五日內告知其所在單位。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的,應當在作出決定的十日內告知。

第二,有特殊單據:通知和回執。

有壹種特殊的文書,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采取/解救刑事強制措施通知書》,蓋單位公章寄到單位就可以了。

有壹點需要強調。《通知》特別規定,通知應當由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人簽字、簽名或者蓋章,然後帶復印件帶回。

這個通知不僅要求公安幹警,也適用於法院、檢察院幹警。看完請註意這個通知,因為通知制定了違規處罰措施:辦案機關或者上級辦案機關負責人應當督促辦案人員及時履行告知義務,未按照上述規定告知,造成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留職”的。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紀律責任。

4.有下列妨礙調查情形之壹的,辦案機關不予告知:

(1)可能導致共犯逃逸、自殺、毀滅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可能導致同案犯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通的;

(三)本單位其他人員參與犯罪的;

(四)其他妨礙調查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壹,無法告知的,辦案機關不予告知:

(1)辦案機關無法確認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受到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阻礙;

(3)其他不能告知的情形。

6 .可能危及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利益的,辦案機關不予告知。

7.不告知情形消失後,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告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受到刑事處罰的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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