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在錄用前訂立,也可以在錄用時訂立,還可以在錄用後壹個月內訂立。但錄用壹個月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繼續錄用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壹個月內支付二倍工資,直至補充書面合同之日止。
解決試用期所簽合同有效性的途徑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2.用人單位超過試用期且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滿30日,或者自用工之日起滿30日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合同工資的壹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