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反訴作了如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終結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壹並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反訴的當事人限於本訴訟當事人。
反訴與本案訴訟請求基於同壹法律關系的,訴訟請求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或者反訴與本案訴訟請求基於同壹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壹並審理。
反訴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案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無關的,裁定不予受理,並告知另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準許原告撤訴的,應當繼續審理反訴;被告申請撤回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要件、提起反訴、追加當事人等情形,不符合小額訴訟條件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規定。
前款所列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適用普通程序前已經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確認的事實,可以不予舉證或者質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對新增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
雙方當事人約定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共同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壹並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