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司法解釋《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出賣人就同壹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定動產訂立多個買賣合同,且買賣合同均有效的,買受人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壹)先提貨的買受人要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買受人在接受交付前已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要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前合同的買受人未接受交付並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
(4)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其中壹個買受人,並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收到交付物的買受人請求以自己的名義登記標的物所有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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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應用
近日,彭水法院審理了壹起特殊動產多份買賣合同糾紛案。張某有車要轉讓,與李某簽訂了買賣合同。李當即支付了80%的價款,約定7天後交車並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
兩天後,張的朋友王看到了這輛車,願意以更高的價格購買。張某隨後與王某簽訂了買賣合同,並立即將車交付給王某,王某隨即支付了全部價款。後李某得知需要張某履行兩人之間的買賣合同,訴至法院。
本案是典型的特殊動產多重買賣。張把他的車賣給了李。雖然買賣合同生效,但汽車並未實際交付,所有權並未轉移。這輛車的所有權仍然屬於張。後張某將車賣給王某,屬於無權處分,實際將車交付給王某。
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第10條規定:“出賣人同意就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個買賣合同,買賣合同均有效,買受人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壹)先受領貨物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王先收到了交付的汽車,取得了汽車的所有權,有權要求張某為其辦理轉移登記手續。但本案中李與張之間的買賣合同僅限於不履行,故李的訴求不應予以支持。根據《合同法》第110條,主張解除與張某的買賣合同,並要求張某承擔違約金。
百度百科-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