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如果雙方約定以後不發生經濟糾紛,不發工資怎麽辦?

如果雙方約定以後不發生經濟糾紛,不發工資怎麽辦?

上述事項未約定或者僅部分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履行約定事項(未約定的,屬於合同糾紛,與本條提到的仲裁、訴訟不是同壹個案件),但未約定事項的糾紛仍可以單獨通過仲裁、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第三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辦理有關手續、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達成的協議,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沒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約定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撤銷。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只要是自願的,沒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行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因此,公司與員工簽訂的“雙方無其他糾紛”也是有效的。

但此處的“雙方無其他爭議”,是否意味著雙方對本合同及其他與勞動合同相關的事項無爭議?即使解約協議中沒有約定要支付的金額,是否應該解釋為員工主動放棄這筆錢?

我不這麽認為。我認為“雙方無其他糾紛”應限定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除非員工明確放棄,合同中未約定的內容仍可通過仲裁和訴訟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協議的,論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該條也從反面規定了解除協議的內容應包括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

  • 上一篇:事業單位考試題型有哪些,占分值的比例是多少?
  • 下一篇:私下交易需要征稅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