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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收入

法律分析:目前PE行業基本形成了以投資人全部出資回報優先、收益優先-GP激勵-比例分配為順序的收益分配模式。具體來說,退出投資的資金將按投資比例優先返還給所有投資人,並按8%年化復利優先分配給投資人(分配原則是考慮資金占用的利息,簡稱資金占用費),實現所有投資人出資的保值。然後根據“追趕條款”,在滿足LP投資保全的基礎上鼓勵GP。也就是說,優先分配給投資人後剩余的部分全部按比例分配給GP或者在GP和所有投資人之間分配,直到GP分割的部分與累計部分除以所有投資人的比例為1:4。然後如果在這個分配的基礎上還有剩余,20%直接按照GP分配,80%分配給所有投資人進行最後壹輪分配。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

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行募集基金,或者委托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金銷售機構代為募集基金。私募基金應當向特定合格投資者募集或者轉讓,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累計人數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人數。不得通過拆分轉讓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十八條非公開發行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書面形式的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私募基金產品。

第二十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共媒體或者講座、報告、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進行宣傳和推介;不得以虛假、片面或誇大的方式進行宣傳;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虧或保證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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