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錄音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2.錄音證據必須有其他證據支持,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
證人的條件是:
1,了解案件情況;
2.沒有身體或精神缺陷;
3.能夠明辨是非,正確表達;
4.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的人;
5、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2.有權閱讀自己的證言筆錄;
3.因作證受到打擊報復時,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4.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支付出庭作證的費用;
5、如實作證的義務;
6、如實回答評委提出的問題;
7.遵守法庭秩序。
證據類型:
1,物證;
2.書面證據;
3.證人證詞;
4.受害人的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鑒定、調查等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綜上所述,私人錄制的音頻壹般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如果是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式獲取,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無論什麽證據,包括擅自錄音,都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式取得,否則將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第二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件。被申請人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或者視頻資料。提供復印件或者錄像資料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證據收集情況。
第六十六條
法官應當從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對案件的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和判斷。通話記錄,如果沒有改動,可以作為證據,作為通話的客觀記錄,否則,法院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2條
自然人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