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現實中,由於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相對較高,人們對機動車安全性能的追求也相對較高。同時,為了避免國內車輛未經授權改裝造成的事故,可以說是嚴禁車輛未經授權改裝的。壹旦發現這種行為,肇事者將受到懲罰。修理廠擅自改裝、拼裝機動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0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零配件、工作工具。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同時,交管所、交管站也將加大對改裝車惡意改裝的查處力度,特別是大型車輛經營者。繼續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經核實後將采取強制措施,責令車輛恢復原狀,並處3000元罰款。
擅自改裝車輛根據《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扣留車輛,沒收非法裝置,責令恢復原狀,並依法處以200元罰款。
對非法改裝的輕便摩托車,公安交管部門不得發放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超過規定速度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拘留等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第壹百零三條機動車產品國家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嚴格審查,允許不合格的機動車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的機動車生產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號未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未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導致不合格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擅自生產、銷售機動車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和配件,可以並處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生產、銷售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生產、銷售改裝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