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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有哪些法律規定?

1.1、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行為。司法機關將法律文書和訴訟文書以壹定的法定方式送達應當接受文書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2、當事人向法院遞交訴訟文書,或者當事人互相送達訴訟文書,這不叫送達。二、送達1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傳票、通知書等訴訟文書(包括起訴書、豁免起訴書、裁定書、判決書等,)應當直接交付受送達人;受送達人不在的,可以由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人領取。以上稱之為直接發貨。受送達人或者代理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送達人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達的方式。即受送達人邀請受送達人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或者代理人到場,說明情況,將文書留在其住處,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送達日期,由有關人員簽收。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了以下五種送達方式:(1)直接送達。也稱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簽收的方式。(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在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依法將訴訟文書置於受送達人住所,產生送達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和留置送達與刑事送達相同(3)委托送達。對居住在異地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訴訟文書,被告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受送達人住所地的法院代為送達。對於不居住在中國境內的訴訟當事人,視情況可以委托中國駐該國使領館代為送達,也可以根據協議委托外國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通過外交途徑送達。(4)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或者委托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日期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準。如果壹個居住在外國的人被郵寄送達,他居住的國家並不反對。(5)公告服務。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沒有代理人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通過張貼公告、刊登報紙、廣播等方式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時起,法定期限屆滿時生效。宣告失蹤人死亡的,自失蹤人公告發布之日起生效,1年後可依法宣告死亡。3.在我國,司法機關制作的證明送達行為及其結果的訴訟文書稱為送達回證,或稱送達回執。送達回證應當記載下列事項:(1)送達的司法機關名稱;(二)受送達人或者其代理人;(三)送達訴訟文書;(四)送達的地點和時間;(5)交付方式(包括必要的過程或原因);(六)由受送達人或者代理人、受委托的受送達人、受送達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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