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在於:
1,發生的時間不壹樣。時效中斷可以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暫停時效只能在時效期的最後六個月內發生。
2.法律原因不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原因是起訴、請求等當事人主觀意誌可以決定的事實;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原因是當事人主觀意誌不能控制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消失等。
3.法律後果不壹樣。訴訟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過的訴訟時效期間不再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在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計算;其實有前後兩個局限;訴訟時效中止,是指中止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中止訴訟時效期間的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當事人可以就債權請求提起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提起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支付存款本息的權利;
(二)對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國債、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的本息主張權;
(三)因投資關系產生的出資請求權;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
第二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解釋訴訟時效。
第三條當事人在壹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根據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失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請求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