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商標權的,應當從侵權行為的認定和表現上予以糾正。不做侵權,第壹反應就是停止侵權。
1.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幹擾、阻礙商標所有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所有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不得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在其許可下將變更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
3.停止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向供貨方說明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需要銷售者的主觀認識。
4.停止偽造、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或者銷售偽造、制造的註冊商標。
5.停止繼續對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對他人商標註冊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應當予以糾正和制止,包括:
1.停止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作為商品名稱和裝潢,停止誤導公眾;
2.停止為故意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儲存、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3.停止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或者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顯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用;
4.停止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通過該域名進行與商品交易相關的電子商務活動,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