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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特困人員的條件是什麽?

確定貧困人員的條件如下:

1.無勞動能力: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殘疾三級的精神和智力殘疾人、殘疾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壹級的視力殘疾人以及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2.無生活來源:月平均收入低於當地同期低保標準,家庭財產符合當地低保標準的,視為無生活來源;

3.不能履行義務:貧困人口、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等。

法律依據:《貧困人口認定辦法》第4條。

同時,將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依法納入貧困人口救助供養範圍:

(壹)無勞動能力;

(2)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60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三)壹、二、三級殘疾的智力、精神殘疾人,壹、二級殘疾的肢體殘疾人,壹級殘疾的視力殘疾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貧困人口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凈收入和轉移性凈收入。不包括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優撫養老金和高齡津貼。

特困戶的申請流程有哪些?

1.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本人工作能力、收入來源、財產狀況及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書面聲明、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3.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辦理家庭經濟狀況授權核實的相關手續;

4、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確認,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確認之日的次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並通過鄉鎮人民政府在申請人所在村公布;

5、不符合條件、不同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後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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