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可以作為證據的具體情況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時會將本案庭審筆錄中涉及的案件事實作為另壹案件的證據,或者在法律關系相同的案件中,前壹案件原告撤訴再起訴,後壹案件被告以前壹案件的庭審筆錄作為證據。
1.從庭審筆錄的來源來看,可以作為證據。庭審筆錄不僅是對審判活動的記錄,最重要的是將案件的相關證據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下來。
2.從庭審筆錄的表現形式來看,可以歸類為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記錄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或者表達的想法。因此,庭審筆錄符合書證的本質特征,其性質類似於法院或其他國家機關依職權向有關當事人作出的調查或詢問筆錄。
3.根據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法庭筆錄應當作為證據使用。2013新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並對記錄在案的事實負責。
二、再審案件進入審判監督程序
1.人民法院在審理提審或者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中,發現壹、二審原判決違反《若幹意見》第181條規定的法定程序,即審理該案件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不開庭作出判決。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喚缺席判決,以及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應當撤銷壹、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人民法院發現壹、二審原判決遺漏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應當參加再審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壹、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在案件的審理中,只要是相關的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此時就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然後收集案件的證據,在審理的時候提供,這樣才能有效的保證案件的發展和進展,而證人的證言就顯得尤為重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並對記錄在案的事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