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
法規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根據政策、法令制定和發布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實施效果,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領域的某些具體事項而制定的法律性公文。
條例是法律的表現形式之壹。
壹般來說,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的規定。
規章是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壹事項或某壹機關的組織和權限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也指團體制定的章程。
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文件,所有人都必須遵守。違反它會帶來壹定的法律後果。
條例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家和地方立法機關用來對機關和團體的組織、職權、工作、活動和成員行為作出全面、系統、原則性規定,處理某壹重大問題的法律文件。
(新應用寫作)是國家機關制定或批準的規範性文件名稱之壹。
規範性公文,用於規定調整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的長期規範和要求,或者規定某壹機關的組織和權限以及某些專門人員的任務和權限。
在當前的公文處理實踐中,法規、規章、辦法等規章性質的公文,以及命令、決定、決議、通知等公文。與規範性公文關系密切,就特殊法律效力而言,僅次於法律。它們是國家權力機關和黨政機關依法適用法律,依法肯定國家方針政策的規範形式,具有法律條文和黨政機關公文的雙重屬性,即具有法律的指導作用和嚴格的法律約束力,成為機關。
詳細的規章制度
(1)它是什麽?細則?
?細則?規範性文件是有關機關根據發布正式文件的規定或實施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為實施某項法律、法規或其部分條款和個別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作出補充、輔助說明的文件。
細則是某壹法律法規全部或部分的具體化。
(2)?細則?的特征
1.依賴性:細則的制定必須依賴於特定的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是細則所依據的前提。
沒有法律法規,就沒有實施細則。
2.可解釋性:實施細則的任務是對原法規的壹個重要原則、重要事項或關鍵詞進行解釋,使其含義更加具體、明確。
3.互補性:法律法規規定的事項都比較原則,這樣執行人對它的理解會比較靈活;再者,同樣的法律法規,同樣的條款在實施中實施的對象是不同的,那麽,如何限定某壹條款的具體適用範圍,就需要通過細則作出明確具體的補充規定或輔助說明。
(3)?細則?結構
詳細規則通常由標題和正文組成。
1.表頭:包括標題、發布時間、發布依據。
(1)標題。
由原因和語言組成。
(2)制度的時間和基礎。
壹般在標題下,用括號註明細則的公布日期和機構名稱,或批準和修訂日期和機構名稱。
2.正文:是細則的主要內容,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
既可以全面系統地對某壹法律法規的實施作出具體細致的規定,也可以對某壹法律法規的某壹部分或某壹條款作出具體細致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