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停產或者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如果公司未能支付賠償金,員工可以提前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主管部門申請勞動監察或者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寫勞動仲裁申請書,提交相關證據。
企業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停產的,應當以開會等方式向職工說明停產原因、持續時間、停產期間擬安排的任務以及擬執行的工資支付標準,聽取職工意見,並依法作出說明和答復。其次,當企業可能或已經停產時,請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情況,在勞動保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預案,並隨時向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員工的異常情況,確保停產期間企業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