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錄音可以作為證據。錄音資料屬於電子證據和視聽資料,是證據的壹種和形式,訴訟當事人有權將其作為證據提交法院。
竊取錄音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但需要具備證據的“三性”才能具有證明力。
證據的三性主要是指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什麽情況下提供的證據無效?
證人證言應當是證人聽到和目睹的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信息,即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和有爭議的事實。只要證人提供的證言能夠清楚地陳述這些事實,就不要求證人對這些事實做出主觀評價。因此,證人陳述的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應作為證言的內容;也不能將證人的分析理解或者法律評價作為證據。證人證言應該是妳親身的所見所聞。如果是別人看過或者聽過的所謂道聽途說的證言,就不能作為證人證言的內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證人證言時,還必須查明證人的身份及其與當事人的關系。然後,認真分析研究證人的主客觀因素。
至於證人的主觀因素,要考慮他的文化水平,他對事物的認識,他的認知能力和表達能力。就其客觀因素而言,要考慮證人當時所處的客觀環境,比如明暗、距離、室內還是室外、嘈雜還是安靜等等。在分析判斷證人證言時,要綜合分析研究所有案件和其他證據。只有這樣,才能確定證言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問題能幫到妳。如有其他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