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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越境罪的管轄權。

法律解析:國家管理國(邊)境的正常秩序,維護國(邊)境的主權、領土完整、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穩定。為此,中國制定了《邊防檢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入境出境管理法》等壹系列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任何人入出境,都必須依法辦理必要的申請手續,在有關部門簽發入境出境證件後,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入出境。壹些不法分子利用壹些人向往和追求異國、港澳生活,出境謀生的思想,組織他們偷越國(邊)境,從中大撈壹筆。毫無疑問,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對邊境的管理秩序,影響了中國社會秩序的穩定,在國際上給中國造成了惡劣影響。而且還會給包括敵方間諜在內的境內外犯罪分子以非法出入境、從事犯罪活動或逃避法律制裁的機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時,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活動的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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