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第八條農村產權種類繁多、權屬關系復雜、承載功能多樣、適用規則各異,應實行分類指導。不受法律限制的品種可以進入市場進行流通交易,流通交易後的方式、期限和開發利用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這壹階段,交易品種主要包括:
(壹)農民承包土地經營權。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可以以租賃、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由雙方協商確定。
(2)林權。指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通過租賃、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者合作等方式流轉,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3)利用“三廢”的權利。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使用權。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民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有關規定進行交易。其他方式,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出租、認購、抵押等。
(4)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指農村集體統壹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通過承包、租賃、轉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進行流轉。
(5)農業生產設施和設備。是指農民、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所有的,可以轉讓、租賃或者拍賣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
(六)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是指農民、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所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進行交易。
(7)農業知識產權。指農業專利、商標、版權、新品種、新技術等。,可以通過轉讓、租賃、股份合作等方式進行轉讓和交易。
(8)其他。農村建設項目招投標、工業項目投資和轉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