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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轉包、轉讓、轉租有什麽區別?

1.委外有兩個合同關系,調撥只有壹個合同關系。

2.轉包是指在不改變原承包人與村裏合同的情況下,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土地轉包給第三方。

3.土地承包權或流轉是指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土地交給第三方承包,第三方與村經濟組織訂立合同,原承包方退出,本質上是出賣承包經營權。

4.轉包不改變土地用途不需要發包方同意,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但壹般需要備案,不備案不會無效;只有在雇主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實現轉讓。因為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本質上是承包權利和義務的轉讓,義務的轉讓必須征得發包方的同意。

流轉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經發包方許可,將其未到期的土地經營權以壹定方式和壹定條件轉讓給他人,並與發包方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的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流轉會使農民失去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所以流轉的條件必須嚴格,被流轉的農民必須有真正的非農生活保障。農村集體所有人不能買賣土地產權,只能依法在壹定期限內有償出租或轉讓土地使用權;妳不能隨意改變妳耕地的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征用妳全部耕地的,也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至於土地轉包,法律是允許的。《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用轉讓方式的,應當經用人單位同意。”由此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作為壹種特殊的民事權利進行處分,但承包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對於分包,雙方需要簽訂書面合同,並向發包人備案;對於轉讓,雙方需要簽訂書面合同,並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

租賃是指農民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出租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租賃是對外的民事合同,出租人的土地經營權物權不變。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權,並向承租農戶支付租金。農民租賃土地承包經營權不需要發包方的許可,但租賃合同需要向發包方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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