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如何追究退休國家公務員行政過錯責任的函》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退休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刑之日的次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他退休待遇。
《關於如何追究退休國家公務員行政過錯責任的函》第壹條第二款國家公務員退休後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泄露秘密、貪汙受賄等嚴重問題,尚不夠給予行政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因其程序錯誤,按照行政處分的種類給予行政處理。
對錯誤達到在職公務員記過或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照每兩年增加退休費的標準減少基本養老金。
對錯誤達到在職公務員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增加退休費的標準減少基本養老金,然後在減少的基本養老金基礎上按不同比例減少基本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即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其中,由於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在20世紀90年代逐步建立起來的,作為壹種過渡性安排,過渡性養老金並不是人人都享受的。只有在《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前工作,在《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達到15年的,才能享受過渡性養老金,即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給予過渡性養老金。
法律依據:《關於對犯錯誤的退休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幹問題的通知》。
第二
(壹)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教育、強制戒毒、拘留、管制、拘役、緩刑的,停發基本養老金,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處理意見的批復》(函[1999])執行
(二)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法,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判決生效之日的次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