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的形式為日常巡查、審查用人單位按要求提交的書面材料、受理舉報和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查處的,應當及時立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及時處理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引發的群體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