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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是什麽?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詐騙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六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三。法釋[2007] 11規定的其他情形解讀:第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盜竊、搶劫、詐騙或者劫車登記,數量達到三起以上或者總價值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定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指使他人了解登記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汽車非法登記手續,或者改變他人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疏於審查,致使被盜、被搶、被騙、被搶的機動車登記數量達到五輛以上或者總價值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以玩忽職守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致使被盜竊、被搶劫、被騙取、被搶奪的機動車登記分別達到前兩款規定的數量和數額標準五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被盜竊、被搶劫、被騙取、被搶奪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的, 屬於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68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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