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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向什麽部門舉報?

法律分析:有權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保護其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二十五條網絡運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應對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等安全風險;壹旦發生危及網絡安全的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網絡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維護國家安全、依法查處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四十條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壹條網絡運營者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和使用規則,明確說明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征得被收集者的同意。

網絡經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或者銷毀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除非處理後無法識別特定的個體,並且無法恢復。

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其收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損毀或者丟失。個人信息泄露、損毀、丟失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個人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雙方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改正。網絡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改正。

第四十九條網絡運營者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等信息,及時受理和處理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

網絡運營者應當配合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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