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體系的其他要求
為了及時獲取適用的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壹.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的識別、獲取、內部宣傳、培訓教育和外部溝通。
二、管理要求
1、每月由安全生產部查閱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及時將法律法規傳達給相關部門及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2.工程裝備部負責按季度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咨詢、向行業協會索取或通過數據庫和網絡獲取有關設備設施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並將法律、法規和標準及時傳遞給相關部門、相關方和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3、防盜、交通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要求由物流部每季度向政府相關部門咨詢,向行業協會索取或通過數據庫、網絡獲取,並及時將法律法規傳達給相關部門和企業高管。
4.管理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由綜合部每季度向政府相關部門咨詢、向行業協會征求或通過數據庫和網絡獲取,並及時傳達給相關部門和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5.財務管理和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由財務部和質量部向政府相關部門咨詢、向行業協會征求或通過數據庫和網絡獲取,並及時傳達給相關部門和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6.與各種原材料、材料、設備、設施和配件有關的標準和其他要求,由采購部和工程裝備部每月向政府相關部門咨詢、向行業協會征求或通過數據庫和網絡獲取,並及時傳達給相關部門、相關方和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7.當國家出臺新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時,相關適用部門必須立即識別並獲取。當獲取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發生修訂時,識別與采集部門應立即更新。
8.各部門應對識別和獲取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進行匯總,列出清單,並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宣傳和培訓。
9.各部門應將獲取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相關方。
10.風險評估小組每年對公司獲取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進行壹次評審,以確定獲取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是否適用於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