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海洋管理、環境保護、水上交通安全、航行安全、船舶和水上設施檢查的法律、法規和規範,以及上級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和實施細則,並監督派出機構貫徹執行。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部門的規定和實施細則,制定本轄區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汙染監督管理的監督管理措施和工作程序。按照管理權限,查處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汙染事故和水上交通違法行為。
負責轄區內船舶登記和轄區內合法配備的船舶操作手冊和文書的審核簽發,管理和監督轄區內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的情況;監督和指導規定範圍內的船舶和水上設施的檢查。
4.負責管轄範圍內船員和海上設施人員的適任管理、培訓、評估、考試和發證;負責轄區內引航員、磁羅經校正人員的初評和申報工作;對轄區內的船員培訓機構進行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指導所轄派出機構的船員管理工作。
負責轄區內港口國監督的實施和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的檢查,並根據授權組織港口國檢查;負責受理外國船舶(包括港澳船舶)進入本轄區未開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請,並向上級海事機構報告。
負責實施轄區內船舶安全檢查和適航管理、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強制引航監管、載運危險品和其他貨物船舶安全監管、靠泊安全監管和防止船舶汙染水域監管。
根據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的通航環境管理和通航秩序維護;管理或負責邊境地區海域巡邏、船舶交通管制、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術狀況審查、沈船沈物打撈、錨地和重要水域劃界、港口岸線使用審查、發布航行警告通告。
按照國家和上級規定,負責管理轄區內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的運輸船舶和旅遊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根據授權,負責交通戰備。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船舶防臺風和海上搜救。
10負責轄區內沿海港口的航標管理。
11按管理權限負責統籌財務、資產、收費、基建、幹部人事、勞動工資、計劃設備、科技教育、黨群紀檢監察、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威海海事局下設石島、龍巖、南港、文登、乳山五個海事處。下設指揮中心、第壹監察部、第二監察部、第三監察部、監察部、辦公室、黨群工作部、人事教育部、財務部、裝備信息部、政務中心內設部門辦公室、執法支隊等十個內設部門。
12承辦山東海事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