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侮辱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而被追究。對孕婦進行言語恐嚇,構成尋釁滋事罪;刑法修正案(八)後,尋釁滋事罪中增加了恐嚇的內容。
對孕婦進行言語恐嚇和威脅,會對他人的生命安全或精神造成極大的傷害。壹般情況下,情節嚴重的會按照尋釁滋事罪進行處罰,處罰標準根據犯罪情節進行判斷,以確保違法者付出應有的代價。
1.恐嚇要收集哪些證據?
我國刑法中沒有恐嚇罪。如果存在以非法占有財物為目的的威脅或者要挾,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或者搶劫罪(當場拿錢)。證據:有威脅、要挾等行為,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證明材料。可以通過電話錄音、錄像或者他人證言等方式收集證據。
第二,恐嚇未成年人罪的立案標準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負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此,在我國,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14周歲以上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八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對所犯罪行負全部刑事責任。所以我們國家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周歲以上但65438周歲以下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293-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為高利借款等非法債務之催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嚇、跟蹤或騷擾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