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三方協議的,三方協議約定違約責任的,按照約定承擔。
2、沒有約定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違約責任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三)損害賠償的範圍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二、簽訂三方協議需要註意什麽?
1.大學生在簽訂三方協議時,首先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有效印章名稱壹致。如果不壹致,協議無效;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應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壹致,不能縮寫。
2.外企、合資企業、私企壹般采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限的長短,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科研院所壹般采取試用期,壹般為壹年。
3.很多單位為了留住學生,用高額違約金捆綁學生。學生在談判時應努力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超過5000元。
4.現行畢業生就業協議為“格式合同”,但“備註”部分允許三方單獨約定權利義務。為防止用人單位承諾壹套做壹套,畢業生可在備註欄說明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壹旦發生糾紛,可依法維權。
5.學生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等用人單位填好蓋章,再去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不要填好之後直接去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蓋章。這樣的後果就是,單位填表的時候,工資待遇和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而學生卻無能為力,因為他們和學校都簽字蓋章了。要麽接受辭職,要麽被迫賠償用人單位違約。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三方協議違約後,三方協議對違約責任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約定的,壹般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