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吊銷導遊證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和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相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滿3年的,不得重新申領導遊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
如有“不合理低價”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旅行社將被吊銷營業執照並處以罰款。
除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相應處罰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負責人、導遊、領隊、購物場所及其經營者將全部納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向社會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三條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加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旅行社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壹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並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遊陪同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遊的;
(二)安排未取得導遊證的人員提供導遊服務或者安排不具備條件的人員提供導遊服務的;
(三)未向臨時導遊支付導遊服務費的;
(四)要求導遊預付費用或者向導遊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