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可以在滿足其基本生活條件的前提下拍賣房產;
2.如果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房屋,可以查封,不能拍賣。
首先,強制執行的具體過程如下:
1.審查立案,原告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法院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2.執行通知書,法院通知被告即將執行;
3.準備強制執行;
4.強制執行。
二。具體強制執行時限如下:
1.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總之,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查封被執行人已經抵押的房屋。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訴訟時效通常為兩年,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規定。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後六個月內,人民法院予以執行,申請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被強制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院長應當發布公告,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人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被執行人應當將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
被強制搬離房屋的財產,由人民法院送至指定地點,移交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拒絕接受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