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票據偽造是指以他人名義出票或者以他人名義在票據上簽名的行為。在偽造票據的情況下,由於偽造人沒有親自在票據上簽名,所以偽造人對票據不負責任。票據的變造,是指未經授權,改變票據上記載的除簽章以外的其他事項,從而影響票據責任的行為。2.法律後果不同:變造貨幣罪最高刑為10年以下,偽造貨幣罪最高刑為死刑。變造是指對原貨幣進行加工處理,使其虛假增值,偽造是指無中生有,將非貨幣物質變為貨幣。變更後的貨幣具有原始貨幣成分;偽造的沒有,或者完全改變形態,比如把真的金屬硬幣熔化,鑄造成更大面額的貨幣。3.成立條件不同:票據偽造的成立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偽造人必須實施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保證等。如果該行為不是票據行為,則不構成票據偽造。必須是冒充他人實施票據的行為,比如模仿他人簽名、偽造他人印章、盜用他人真印章等。票據的變造,是指無權變造票據的人,對票據上記載的除簽章以外的事項進行變更的行為。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被變造的票據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據;塗改的內容是票據上記載的除簽名以外的項目。票據上的簽名被塗改的,屬於偽造票據;造物主無權改變。這張票據經過修改後,仍然有效。雖然變造的票據是有效票據,但是變造票據的行為是違法行為,變造票據的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四條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等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匯票上的偽造、變造的簽名,不影響匯票上其他真實簽名的效力。票據上記載的其他事項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前的簽名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更改後的簽字人應對更改後的記錄事項負責;無法區分匯票是在塗改前還是在塗改後簽名的,視為在塗改前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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