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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壹審判決和二審判決為什麽差別這麽大?

彭宇案壹審判決與二審判決差異巨大的原因如下:

進入二審後,在有關各方的關心支持下,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依法組織調解。二審期間,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撤回上訴。南京中院依法裁定準許雙方撤訴。最終以和解撤訴結案。

同時,壹審判決認為,雖然原告與被告發生碰撞後受傷,但原告在乘車過程中無法預見其會與被告發生碰撞;由於被告下車時視野有限,無法準確判斷汽車後門周圍的情況,故在這起事故中,原、被告雙方均無過錯。

根據《民法通則》及公平責任分擔原則,判決被告彭宇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原告徐壽蘭4.5萬元。

南京中院二審之際,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主要內容為:彭宇壹次性賠償徐壽蘭654.38+0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廣播、報紙、出版物、網絡等)上披露相關信息和對本案做出相關評論。).

雙方撤訴後,不再執行鼓樓區法院壹審民事判決。

對於調解結果,彭宇近日也表示,在2006年6月5438+065438+10月發生的事故中,徐壽蘭確實與他發生了碰撞,經法院調解,他對結果感到滿意。

擴展數據:

追溯“彭宇案”的演變,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第壹,判斷彭宇案的關鍵事實是兩者是否發生碰撞,但正是在這個最重要的關節點上,警方丟失了案發時對雙方的詢問筆錄,缺乏原始直接證據支持,因此判決結果受到輿論質疑。

因此,壹些參加公聽會的媒體逐漸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誣陷”的壹邊倒傾向。

其次,法官在壹審判決中對被告與被告相撞事實的推理和分析偏離了主流價值觀,引發輿論嘩然和公開批評,導致輿論普遍不認同壹審判決。

第三,南京中院二審前,彭宇與徐壽蘭達成了庭前和解協議,雙方均表示滿意。但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在和解協議中增加了“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廣播、報紙、出版物、網絡等)上披露相關信息和就本案發表相關言論”的保密條款。)".

導致“彭宇案”的真相沒有及時為公眾所知,經過幾年的發酵,逐漸演變成社會“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人民網-龔丕祥談彭宇案真相:二審時雙方達成和解。

人民網-南京政法委書記:不應被誤解的“彭宇案”

百度百科-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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