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自由)
自由意味著從束縛中解放出來,體現了人性最深層的需求。它可以分為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兩部分。前者強調主體行為的現實可能性,後者強調行為的不可幹涉性。這種劃分深刻地反映了個人意誌和社會秩序的對立統壹。正如盧梭所言:“人生而自由,卻無處不在枷鎖之中。”要解決這壹矛盾,就必須承認和保護個體自由,把自由置於社會的普遍利益之中,使社會成員平等地享有基本自由,自由的個體性和社會性得以統壹。法律將在這壹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首先,法律通過預測為人們的自由選擇提供信息;其次,法律可以為自由的實現解除社會領域中壹些人為的不適當的約束;第三,法律將自由轉化為權利,使之從個人的意誌追求中成為國家認可的權利,同時為這種權利劃定邊界,使整個社會的自由成為可能;最後,法律將自由與責任聯系起來,為平等自由提供了保護機制。簡而言之,法律應為自由提供保護。只要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壹切自由都受到國家法律和強制力的保護。
(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要求)